试用期的“坑”,你是否踩过?记者采访发现,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随意期”。(11月6日《工人日报》)
试用期是招聘后通过短期实际的工作体验,进一步确认彼此是否适合的阶段。表面看,这就像谈恋爱是一种双向选择,如果双方不满意,可以快速决定是否“分手”。但因为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相对处于优势地位,合适与否、关系走向很大程度上由其决定。正因如此,在试用期问题上,一些用人单位的“任性操作”屡见不鲜。
试用期不缴社保,转正后才给缴;为员工调岗后,重新“试用”;借口“考察不全面”,随意延长试用期……一些用人单位陷入误区,把试用期当作“廉价期”“随意期”,算盘打得很精。在社交平台上,就有不少吐槽“试用期陷阱”的求助帖、避雷帖。对用人单位来说,滥用试用期,不仅有损自身形象和口碑,更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健康劳资关系的建立,影响劳动力市场的良性发展。
人才是发展的根基。用好试用期是选才、留才的重要一环。试用期怎么用?早已有法可循、有据可依。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薪酬水平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关于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社会保险法中也有相关规定。一言以蔽之,试用期员工与正式员工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同等保护。必须牢记,试用期不是“任性期”。只有少一点任性、多一些诚意,主动担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用人单位才能赢得人心、赢得信任。 (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