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5年3月23日核发拆许字〔2005〕第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5〕11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24〕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居住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海珠区琶洲岛华南大道以西地段,即新港东路151、153、155号,及101号部分,以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磨碟沙大街18号、18号之二、之三、20号之一、之二、22号、22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24号、24号之一、之三、28号、33号、75号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磨碟沙水闸5、6、7、8、9号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东围涌边巷2、3、4、6、7、8、9、10、11、12、13、14、15、26号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磨碟沙一巷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号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磨碟沙二巷12、13、14号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磨碟沙三巷13、14、15、16、18、19、20、21、22号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磨碟沙四巷1、2、3、4、5、6、7、8号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详见附图)
三、拆迁人: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五、拆迁期限:2024年3月25日至2025年3月24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戴相关证件;未佩戴相关证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对我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24、37890829)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豪贤路195号十八楼
联 系 人:刘德锋
联系电话:83908071
拆迁人员名单:刘德锋、袁静、黄婉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查询网址:zfcj.gz.gov.cn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