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视新闻讲述了一个“一条朋友圈引发的纠纷”——刘女士因不满周末休息日被突然要求加班,发了一条朋友圈表示拒绝。正是因为这条朋友圈,刘女士被公司解聘了。在协商、仲裁均无果后,刘女士选择起诉。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四万九千余元。
看似朋友圈惹的祸,实则是为不肯加班背锅。该案并不复杂,那条随手写下的朋友圈虽有不妥,但远不至于“对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这不过是公司借题发挥的理由,最后公司被判赔偿实属必然。倒是该案背后“工作加班能否拒绝”的问题,更值得讨论一番。
按理说,每一个劳动者都可能碰到加班,如客户临时有调整、领导计划有变、项目方案有改……总有一个理由把我们从周末的床上拽回工位。只不过,加班需要一个协商的过程。我国劳动法专门提到“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既是协商,就说明劳动者有权说“不”。如何给劳动者一个“无法拒绝的理由”,考验着用人单位的“智慧”。
可惜的是,一些用人单位不在加班报酬或补偿上想办法、给实惠,反而把解除权当作一把“枪”,随意地指在劳动者头上。“我怕周末不来,下周一也不用来了”这句自嘲,道出了多少“自愿加班”的无奈。其实,一起加班纠纷最后竟对簿公堂,也是一个双输结局,劳动者丢了工作,公司丢人又丢钱,这又何苦呢? (陈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