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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明确,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3月18日光明网)
阴阳合同,说简单点就是交易双方在签约时玩“两套”把戏。用一套“明牌”提交合同备案,暗地里却执行另一套“规矩”。在这一明一暗的操作中,由于合同上的数额存在差值,相应的税收自然随之降低,也就让当事人实现了“逃税”目的。近年来,文娱行业阴阳合同屡屡被曝,不少粉丝甚至在社交平台喊话艺人,提醒他们依法缴税。
事实上,阴阳合同不只存在于娱乐圈。现实生活中,建筑施工、房屋买卖等都是阴阳合同“高发地”。而其之所以能够成为娱乐圈艺人闻之色变的“高压线”,关键还在于触电后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在过往案例中,艺人一旦与“阴阳合同”“逃税”等关键词关联,不仅演艺生涯将因“税”而止,就连过往参演的作品也会被观众抵制。可以说,阴阳合同一签,从此再无见光之日,损失之大也难怪人人自危。
由此说开去,想要在社会层面对阴阳合同进行进一步约束,让阴阳合同成为公众“雷区”,十分必要。当前,部分阴阳合同之所以能“安然隐身”,隐蔽性高、是主要因素。《解释》的发布,从司法层面将“阴阳合同”与逃税挂钩,明确了阴阳合同的违法属性,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导。定性之余,更要在惩处上发力、在违法成本上“加码”。比如,设置企业逃税黑名单、让阴阳合同关联个人征信等,加大阴阳合同对普通人的社会影响,让依法纳税进一步成为社会共识。
(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