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云南省曲靖市在全市开展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暨诬告陷害专项整治工作。截至目前,该市共对35个党组织、304名党员干部集中公开澄清正名。(11月22日《新华每日电讯》)
乱告状、告黑状确实可恶,若阴谋得逞,六月飞雪,苦主堪比窦娥。当年,要不是何正臣、舒亶、李定等人寻章摘句告黑状,炮制“乌台诗案”,大文豪苏轼也不至于晚年自叹“心似已灰之木,身如不系之舟。问汝平生功业,黄州惠州儋州”了。无论何时何地,那种捏造事实告黑状、肆无忌惮诬陷他人的暗黑行为都应该遭到道义唾弃和法纪制裁。对受诬告陷害的干部予以澄清正名,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方面,必须旗帜鲜明、理直气壮。
在此前提下,治理“告状”行为也要守住边界,谨防跑偏。
一要实事求是、小心求证,防止“一刀切”。有些“状纸”所写内容,可能完全失实、“如真包换”;有些可能部分失实、真假参半。对于后者,纪检监察部门务必本着求真务实、客观公正的态度予以重视,充分调查。调查清楚之后,依法依规对当事人该正名的正名、该问责的问责。
二要谨慎对待、保持理性,防止“打黑枪”。河南省司法厅原副厅长黄真伟,一面干着诬告陷害他人的勾当,一面要求“严厉查处告假状、告黑状、发黑帖的人和事”。假如出现个别人以查告黑状之名行打击报复之实,其结果可能比告黑状行为更糟糕。因此,对乱编造、乱告状、挟私报复、诬告陷害等行为的治理,必须在法治框架下进行。 (连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