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观察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调整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3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16个罚款事项,调整17个罚款事项。(11月1日新华社)
在社会各领域,罚款是一种常见的管理手段。凡事有两面,用之得当,罚款对于降低违规行为发生率、保障社会公平和有序运转有积极作用;如若不当,比如以罚代管、过罚失当、逐利执法等现象,也会损害政府公信力、社会发展活力。评判标准在哪?关键看能否有效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所以,因应客观条件变化,必须动态完善和调整罚款事项。
从发展角度看,给罚款事项“瘦身”是大势所趋。严格规范处罚事项和罚款标准,是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经营成本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治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去年,国务院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了24个罚款事项;近期,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又取消和调整了一批不合理的罚款事项;再到眼下取消和调整33个罚款事项……不难看出,在优化调整罚款事项方面,相关工作一直在稳步推进。
一减再减,减的是麻烦,减的是负担。稍加梳理可以发现,此次取消和调整的33个罚款事项,主要集中在教育、住建等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领域。这些罚款事项中,有些是违反法定权限、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采取其他方式规范管理的,有些是设定过高或过低、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可以预见,对这类罚款事项“应减尽减”,有助于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创造更优的生产生活环境,给予社会充分的发展活力。
有没有活力,考验营商环境,关乎发展后劲。自2015年启动“放管服”改革以来,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上不断加码,一系列惠企政策措施相继推出。持续压减和调整不合理的罚款事项,也是其中的重要一环。罚款是不是“最优解”?在经济复苏的语境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更为紧要。很多时候,罚款与企业经营挂钩,较为极端的情况是个别企业因无力履行罚款而陷入经营困境。给罚款事项“瘦身”也是探寻最优解的过程,指向于给各类市场主体松绑,让营商环境更“健康”,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加码。
当然,一些罚款事项取消了,并不意味着甩手不管了,反而是对依法管理、精细服务的加压。比如,《决定》对于一些被取消的罚款事项,明确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管,背后是对创新监管、高效服务的高要求。再如,《决定》对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后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措施“接力”,执行有力,必将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促进过罚相当、宽严相济,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支撑。
(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