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评论

花样逼员工离职,企业别太“渣”

付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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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北京工作的刘临(化名)接到了公司的新规定:每天必须在工作群里上传24张至48张工作照。经过其他同事的点拨,他才恍然大悟:公司此举可能是为了逼迫员工自动离职。(10月17日《法治日报》)

  刘临的遭遇,想必不少职场打工人都曾经历过。最近几年,一些企业裁员时为了降低成本,搞出了不少花招,吃相很是难看。他们是怎么下手的呢?归结起来,绕不开两大套路。一是冷落边缘法。架空员工原有职权,不给分配工作,明里暗里挤对刁难;或是干脆派到又偏又远的犄角旮旯,把人晾在一边,等员工主动离职。二是规则针对法。为员工量身定制各种“VIP”规则,故意给员工“穿小鞋”,再以达不到考核标准为由理直气壮地把你扫地出门。总之,就是要想方设法抓住员工的“小辫子”,给公司赶人找“名正言顺”的说辞。

  很现实地说,类似的“曲线裁员”手段,已经成了个别公司通行的潜规则。这些小动作、小心思背后的原因不难理解,无非就是企业想要绕开规则、缩减裁员成本。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还是比较严格的。只有在劳动者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才能不付出代价地解除合同。与之相反,若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用人单位单方面辞退员工则要支付一笔相应的经济补偿。很显然,员工受不了刁难“被离职”与公司依法解除合同,完全是两个概念、两种补偿手段。公司试图不用赔偿也能开掉人,是令人不齿的“阴招”。这种外观看上去合理的规避手段,不止在道义上存在瑕疵,更是在公然打法律的擦边球。

  囿于取证难等原因,现实司法实践中,往往缺少对企业逼人离职行为有力有效的规制手段。再加上劳动者天然处于劳资博弈中的弱势一方,要实现权利伸张并不容易。在这种情形下,必然要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一方面要继续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制度设计,在恶意行为的司法认定上更进一步。另一方面要强化外部监督。比如,发挥劳动部门的监督作用,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再如,将上述手段纳入劳动监察的视野,加强监察执法的主动性。这些方式或多或少能起到一定约束作用,不至于让劳动者吃下哑巴亏。

  当然,也得承认,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下,有的企业举步维艰,裁员或许是事出有因、迫不得已。但即便再怎么困难,也不能故意刁难、恶意逼迫员工离职。这种“分手”方式,毫无风度和体面可言,更有踩踏法律红线之嫌,绝不可取。       (付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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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评论 A5花样逼员工离职,企业别太“渣” 付迎红2023-10-18 2 2023年10月1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