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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票“不退不改”规定该改了

  电影城因采取电影票“不退不改”政策,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8000元,电影城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驳回电影城的诉讼请求。电影城提起上诉,济南中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月20日《北京青年报》)

  现实生活中,许多消费者都会遇到这种情况。提前在网上买好电影票,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观影,但电影票“不退不改”的规定,让消费者无法退票或改签,花的钱也就打了水漂。这起案例以电影城败诉告终,等于明确告诉广大消费者,电影票“不退不改”的潜规则行不通了。

  消费者花了钱并没有享受观影服务,电影票“不退不改”显然有失公允。但大多数消费者默认了这样的潜规则,不会和电影院较真和维权。这起案例中,济南的王先生并没有选择沉默,而是选择了维权,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最终成功了。

  消费者网购电影票,与电影院形成服务买卖关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将提供服务的行为排除在保护范围外。电影城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关闭退票与改签程序,观众被迫同意其“购票后不能再退票与改签”的条款后,方能继续在售票网站上购买电影票。其行为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限制、排除了观众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或改签的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此案例也是一堂普法课,让广大消费者和电影院经营管理者,均知晓电影票“不退不改”的潜规则,属于违法行为。当然,基于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电影院经营者可以收取一定的退改签费用,以避免消费者滥用“退改签”损害电影院的合法利益。总之,既要呵护消费者的真实消费意愿,也要有效避免市场资源的浪费,才能实现共赢。  (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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