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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也别滥用

  来论

  一婚庆公司网购60只花瓶,在收货后第6天申请退货。商家同意退货申请后开箱验货,发现多只花瓶均留存有水渍,于是拒绝退款。买家要求商家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退货并承担退货运费,将商家告上法庭。(6月20日中新网)

  众所周知,消费者在网购商品时,仅凭图片和文字展示,不容易判断商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在本案里,该婚庆公司试图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达到免费使用花瓶的目的,未免有些过分。

  花瓶属于易碎品,婚庆公司在拆开注水并插花使用后,瓶内就留下了水渍,很难将水渍完美去除,花瓶也就变成了二手货,不适合再卖给其他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是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前提。显然,婚庆公司已经使用过花瓶,已经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的需要,且影响到商家的二次销售,就不能再“无理由退货”了。

  “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法律赋权给消费者,令其拥有了“后悔权”,得以实现力量的均衡,可与商家公平博弈。但是,“无理由”也是有限制条件的,不代表“无限制”“无条件”。如果消费者正常使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那么于己有利,亦可倒逼商家重视质量和服务;可若消费者滥用“后悔权”,想免费使用商品,那么就会损害商家利益,亦是不公平交易行为。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实则是防君子不防小人,一旦遭到普遍性的滥用,就会摧毁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互信关系,导致无理由退货规则失去制衡效力,最终被商家弃用。可见,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要严格依照标准执行。消费者恶意钻空子,此乃滥用“后悔权”牟取私利,破坏了信任关系,我们不能纵容此种行为。     (江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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