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登记字号):郊芳815号
被征收房屋地址:芳村路二沙地53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袁玉女(占1/2份额)
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3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6号),决定征收陆居路AF020211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芳村路二沙地53号房屋(测量5图4幅3299之33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原所有权人之一袁玉女(占1/2份额),袁玉女下落不明,袁绍明为房屋的管业人和产权证的收执人。证载面积24.8078平方米,袁玉女占1/2份额即12.4039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混合结构1层。根据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粤房评字202110A012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24.8078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510296元,占1/2份额面积12.4039平方米,市场评估价值为255148元。
区征收办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三街2号06层07单元,建筑面积45.72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粤房评字202006A008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1288390元,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房。上述补偿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本府提供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三街2号06层07单元,建筑面积45.72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对被征收人袁玉女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袁玉女或其合法继承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三街2号06层07单元。
三、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袁玉女或其合法继承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后向其支付合法产权面积24.8078平方米,袁玉女占1/2份额即占12.4039平方米,征收奖励62019.5元,搬迁时限奖励42173.26元;被征收房屋另有1987年1月1日前已建造使用历史用房有效补偿面积12.8084平方米,袁玉女占1/2份额即占6.4042平方米,征收奖励32021元,搬迁时限奖励21774.28元;另有上世纪90年代初期已建造未入产权面积37.6162平方米,袁玉女占1/2份额即占18.8081平方米,按50%(即9.4040平方米)计算,征收奖励47020元,搬迁时限奖励31973.6元,合共补偿款236981.64元。根据协议号:陆居路项目改造AF020211地块[2018]2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原址房屋合法产权住宅面积12.4039平方米和1987年1月1日前已建造使用未入产权面积6.4042平方米和上世纪90年代初期已建造使用未入产权面积18.8081平方米按50%折算9.4040平方米的搬迁时限奖励95921.14元已由袁绍明领取,余下补偿款141060.5元。
四、区征收办协助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五、原址房屋合法产权住宅面积12.4039平方米和1987年1月1日前已建造使用未入产权面积6.4042平方米和上世纪90年代初期已建造使用未入产权面积18.8081平方米按50%折算9.4040平方米,合计28.2121平方米作产权调换补偿,根据补偿方案规定,安置西湾和苑安置房增幅60%应安置建筑面积为45.1394平方米。现安置建筑面积45.72平方米,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比超出0.5806平方米。按照补偿方案西湾和苑安置房超出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18000元/平方米购买。因此被征收人袁玉女应支付差价款为10450.80元(0.5806平方米×18000元/平方米=10450.80元)。被征收人应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区征收办支付差价款10450.80元。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小姐
联系电话:81657412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