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21登记06025305
被征收房屋地址:荔湾区陆居路二沙地29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 林伟明(占1/16份额)代理人:梁瑞琼
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3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6号),决定征收陆居路AF020211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荔湾区陆居路二沙地29号房屋(测量D1115图16幅48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原所有权人为江二(已故),原登记字号:09登记1005859号,证载面积62.14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混合结构1层,现产权人之一林伟明继承1/16份额,即占产权面积3.8838平方米。根据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粤房评字202106A011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62.14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1226644元占1/16份额即3.8838平方米,市场价值为76666.21元。
区征收办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二街2号29层06单元,建筑面积43.02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粤房评字202112A001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1291891元,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房。上述补偿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本府提供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二街2号29层06单元,建筑面积43.02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对被征收人林伟明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林伟明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二街2号29层06单元。
三、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林伟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后向其支付合法产权面积3.8838平方米,原址房屋另有1987年1月1日前已建造使用历史用房面积62.14平方米,被征收人林伟明占1/16即3.8838平方米,另有1987年1月1日前已建造使用历史用房阁楼面积19.8998平方米(有效补偿面积为12.3002平方米),被征收人林伟明占1/16份额即占有效补偿面积0.7687平方米,合共有效建筑面积为8.5363平方米,征收奖励42681.50元,搬迁时限奖励29023.42元,合共补偿款71704.92元。
四、区征收办协助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五、原址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及历史用房有效建筑面积合共8.5363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规定,安置西湾和苑安置房增幅60%应安置建筑面积为13.6581平方米。现安置建筑面积43.02平方米,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比超出29.3621平方米,其中超出0.625平方米,按18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的28.7371平方米,按25900元/平方米购买。超应安置面积的房款按以上标准按实算。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小姐
联系电话:81657412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