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登记字号):统字286665
被征收房屋地址:二沙地路2号501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邓良志(已故),
继承人邓耀荣(占1/10份额)下落不明
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3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6号),决定征收陆居路AF020211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二沙地路2号501房房屋(测量1115图16幅120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原所有权人为邓良志(已故),继承人邓耀荣(占1/10份额)下落不明,现房屋使用人为邓嘉成、冯伟卿,合法产权面积54.06平方米,房屋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钢筋混凝土结构7层。根据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粤房评字202008A002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54.06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1211485元占1/10份额即5.406平方米,市场价值为121148.46元。
区征收办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锦佳五街3号22层15单元,建筑面积80.6635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粤房评字202112A012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4087220元,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房。
经被征收人邓耀荣(占1/10份额)现下落不明的实际使用人邓嘉成、冯伟卿与被征收房屋其余继承人刘凤琼(占6/10份额)、邓辉(占1/10份额)、邓绮文(占1/10份额)、邓耀开(占1/10份额)共同协商同意,被征收房屋共同补偿安置至荔湾区锦佳五街3号22层15单元,其中 9/10份额的产权人已与被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本府提供广州市荔湾区锦佳五街3号22层15单元,建筑面积80.6635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对被征收人邓耀荣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邓耀荣或邓耀荣的合法继承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锦佳五街3号22层15单元。
三、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邓耀荣或邓耀荣的合法继承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后向其支付征收奖励27030元,搬迁时限奖励18380.40元,合共补偿款45410.40元。
四、区征收办协助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五、原址房屋建筑面积54.06平方米,邓耀荣占1/10份额即占5.406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规定,安置广钢安置房增幅30%应安置建筑面积为70.278平方米,即占应安置面积7.0278平方米,现安置房建筑面积80.6635平方米,即占补偿安置房建筑面积8.0664平方米,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比超出1.0386平方米。按补偿方案广钢安置房超出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2600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按36000元/平方米购买。因被征收人邓耀荣占1/10份,其中1平方米按26000元/平方米购买,0.0386平方米按36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应安置面积的房款按以上标准按实算。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小姐
联系电话:81657412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