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登记字号): 统字286675
被征收房屋地址:二沙地路2号103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二沙地路2号103房产权人
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3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6号),决定征收陆居路AF020211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芳村区二沙地路2号103房房屋(测量1115图16幅120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原所有权人为邓光诚(已故),使用人为邹凤相,证载面积35.6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32.17平方米,分摊面积3.44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钢筋混凝土结构7层。根据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粤房评字202110A004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35.608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776967元。
区征收办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荔湾区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自编2栋11层03单元,建筑面积39.26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33.18平方米,分摊面积6.08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粤房评字202112A004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1909214元,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房。上述补偿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本府提供荔湾区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自编2栋11层03单元,建筑面积39.26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33.18平方米,分摊面积6.08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对被征收人二沙地路2号103房产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二沙地路2号103房产权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
三、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二沙地路2号103房产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后向其支付征收奖励178050元,搬迁时限奖励121074元,合共299124元。另搬家费4000元(含往返各一次),设备设施搬迁费2000元,合共6000元(根据协议号:陆居路项目改造AF020211地块回迁[2018]12号)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约定已由使用人领取。自被征收人二沙地路2号103房产权人迁出被征房屋之日起按40平方米,以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2000元/月临时安置费。
四、区征收办协助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五、原址房屋建筑面积35.6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32.17平方米,分摊面积3.44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规定,安置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安置建筑面积为39.26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33.18平方米,分摊面积6.08平方米)。现安置房套内面积33.18平方米,与应安置套内面积相比超出1.01平方米;补偿安置房分摊面积6.08平方米,与乙方原址房屋楼梯分摊面积3.44平方米相比超出2.64平方米。按照补偿方案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超出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18000元/平方米购买,安置房分摊面积按4960元/平方米购买。超应安置面积超面积款按以上标准按实结算。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小姐
联系电话:81657412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