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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贿一起查”敲响警钟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提出要“坚决查处行贿行为,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行贿与受贿相伴而生,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然而,在打击腐败过程中,过往或多或少存在着“处理受贿者较多、处理行贿者较少”的现象。究其原因,据有关人士透露,办案机关出于突破案件的需要,在查办贿赂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往往重视对受贿线索的审查,只要行贿人主动配合、积极交代问题,一般会予以轻处。从效率上说,这种做法有助于提高反腐效率,让腐败分子尽快到案,但也有一些“后遗症”。

  从法律意义上说,贿赂犯罪乃双方互为犯罪对象的“对合犯”。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行贿与受贿定性为贪污,两种行为同罪同罚。顾此失彼,轻饶行贿,不甚公平。从后果来看,如果行贿人被轻饶,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他们对法律就不会有敬畏心,甚至还继续“围猎”党政干部,导致受贿行贿问题呈现“野火烧不尽”状态。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说,对受贿行贿实施同罪同罚很有必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反腐败“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数月前,云南省纪委监委公布了31人被查的消息,除了19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还有12个涉嫌行贿人被留置,这是“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具体实践。行贿者除了可能被留置外,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比如上“黑名单”。不久前,湖南有13家企业、36名个人被列入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第一批“黑名单”。对于企业来说,因为行贿而被“拉黑”,经营处处受限,将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这就是“打蛇打七寸”。

  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企业或个人都应该领会这一句话的深刻含义,从而端正自己的行为,保证遵纪守法,不要以身试法,以免害人害己。

  (连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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