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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刷脸需要多些较真

  近日,苏州一起“不刷脸不让进小区”引发的物业合同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案件并不复杂。苏州吴中区某小区将门口的刷卡闸机换成人脸识别系统。业主张先生认为人脸识别验证方式存在隐私风险,所以不同意采集人脸信息,这导致其每次只能跟随其他业主通行,给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张先生一再要求物业提供除刷脸之外的其他信息验证方式,却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起诉小区物业。在法院调解下,物业增加了一套刷卡系统,张先生终于可以凭门禁卡出入小区。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刷脸技术在我们周围遍地开花,不仅进出小区要刷脸,上班考勤要刷脸,登录应用软件要刷脸,甚至连去景区游玩都要刷脸。而伴随着一路狂奔的刷脸技术的,是人们对技术滥用、信息泄露等风险的担忧。张先生并非第一个与小区刷脸系统较真的人。在此之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也曾对其小区安装刷脸系统说“不”。

  这种较真正在得到相关法律法规越来越多的支持。就在本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人脸信息作为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已经被纳入保护范围;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而且,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即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为包括人脸在内的个人信息等打造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护锁”。

  这种较真之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又何尝不是巨大助力?要为刷脸技术套上规范发展的“缰绳”,需确保法律法规执行到位,这不能光靠监管发力,还得靠更多“劳教授”“张先生”的敢于较真。哪里有不规范问题存在,哪里就应有人较真。而每一次的较真,其实都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于人脸信息的被收集者而言,是一种教育,能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刷脸技术,增强风险意识,做出更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选择;于人脸信息的收集者而言,则是一种提醒,能让他们认识到,启用刷脸技术不仅是一件赶时髦的事情,更与法律有关,与责任有关,从而在使用技术、保管个人信息时多一些小心谨慎,少一些任性妄为。        (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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