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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首案求解“破产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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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9日中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将裁定书送到了市民梁文锦的手上,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批准——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的“第一案”。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余债免除在我国传统观念中向来不太容易被接受。面对欠债难还的窘境,人们常常担心,债务人是否存在偷逃债务的恶意?破产,会不会太丢脸?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破产作为市场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越来越需要得到社会的包容和认可。个人与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经营困难都需要得到及时纾解,其正当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否则,个人过度负债会催生失业、灰色民间借贷等社会问题,经济发展的动力和社会创新的活力会受到削弱。

  如今,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裁定生效,生动诠释了《条例》的立法宗旨,展示了个人破产案件从申请、审查到裁定的法定流程,为公众培育相关法律意识开了一个好头。首先,“诚实而不幸”者才能受到法律保护。35岁的梁文锦创业失败后,很快找到了工作,对银行债务有较强的偿债意愿。未来三年,梁文锦承诺,夫妻俩除了基本生活开支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这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绝不是为失信者打开逃债空间,而是为诚信者提供一种“社会保险”。其次,个人破产制度旨在公平分担债务损失,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实现某种利益平衡。以梁文锦案为例,法院并非“一刀切”地宣告个人破产、免除其债务,而是以破产重整来尽最大可能鼓励债务人积极清偿债务。

  市场经济是在发展中不断自我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也是在发展中不断修改完善的。为防范“假破产、真逃债”的风险,避免破产免责的债务人“无债一身轻”,《条例》做出了一系列制度设计。譬如,打通破产登记制度和个人征信体系,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严格执行限制八种高消费行为的禁令,等等。此类在个人破产制度实践上的先行先试,将为我国填补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积累经验、提供借鉴。这些制度设计将有助于全社会凝聚起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诚实守信的共识。

  可以预见,有了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营商环境将更为健全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企业和公众也会籍此加深对信用价值的认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不断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添新的活力。 

  (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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