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越秀区东华西路元运新街23号
产权人:莫汝(故),男,440102193212141010,于2000年12月8日死亡。
产权人:莫林(故),男,440102193807041019,于2009年8月8日死亡。
第三人:姚燕灯,女,1947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元运新街23号。
第三人:余思华,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元运新街23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及第三人姚燕灯户、余思华户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并腾空越秀区东华西路元运新街23号交越秀区征收中心,迁往白云区梅宾北路梅宾东街36号504房(建筑面积81.3244平方米)作为周转用房临时使用。
二、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明确后,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若选择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将在本项目范围内新建安置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比例1∶1.05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选择的安置房套内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人民币24500元/平方米购买。选择回迁安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所增加的公共分摊面积不另行结算。若选择以货币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砖木部分面积16.0644平方米,按照评估价每平方米人民币17420元作出补偿(即人民币279841.848元);混合部分面积26.5056平方米,按照《补偿方案》住宅混合结构房屋单价每平方米人民币18000元作出补偿(即人民币477100.8元);违章部分22.15平方米,按照《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混合结构补偿标准的60%计算(即人民币239220元)。被征收房屋价值合共为人民币996162.65元。新建安置房建成后,项目业主广州市越秀区城市更新项目管理中心告知产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逾期不选择的,征收补偿方式采取产权调换并按本决定书第三条内容确定选房顺序。
三、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明确后,若产权人选择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新建安置房建成后,应按项目业主广州市越秀区城市更新项目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参加摇珠确定选房顺序,逾期不参加摇珠的,不保留选房权利,由越秀区征收中心依据《补偿方案》确定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若在摇珠日期前,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仍未明确的,由越秀区征收中心依据《补偿方案》确定产权调换的安置房。
四、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明确后,产权人若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月5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临迁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每月50元/平方米,从迁出原址房屋之月起计至广州市越秀区城市更新项目管理中心发出入住通知之日的第3个月止。
五、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明确后,越秀区征收中心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人民币12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产权人征收奖励,若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该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若选择货币补偿的该奖励一次性给付。
六、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明确后,若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越秀区征收中心于产权人迁出越秀区东华西路元运新街23号房屋之月,一次性给付搬迁费1000元;若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搬迁的,一次性给付搬迁费2000元。
七、《补偿方案》第七条第三项所列费用,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明确后,产权人提供相关发票或有效凭证,按方案标准据实领取。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6日
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及第三人如需领取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件,请于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登报之日起15日内携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海月东安置房项目现场办公室领取(地址:项目地块内板房,电话:020-83827819),领取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4: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