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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越府征补房〔2021〕5号

  被征收房屋:东山区(现越秀区)东华西路元运横巷10号

  被征收人:叶转好,女,1951年7月11日出生,住址广州市东华西路元运横巷10号。

  被征收人:叶锦成,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住址广州市东山区元运横5号二楼。

  被征收人:叶好,女,1944年11月8日出生,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山塘大街二巷11号706房。

  被征收人:叶锦强,男,1958年6月13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元运横巷10号。

  被征收人:叶妹,女,1946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址广州市东华西路元运横巷5号。

  被征收人:叶焕好,女,1949年3月25日出生,现住址广州市东华西路元运横巷5号。

  被征收人:叶六妹,女,1952年8月18日出生,住址香港。

  被征收人:叶锦新,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住址香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一、被征收人叶转好户、叶好、叶锦强、叶妹、叶焕好、叶六妹、叶锦新、叶锦成户,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并腾空越秀区东华西路元运横巷10号交越秀区征收中心拆除,迁往白云区梅宾北路梅宾东街36号604房(建筑面积81.3244平方米)作为被征收人周转用房临时使用。

  二、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若被征收人选择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将在本项目范围内新建安置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比例1∶1.05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部份,由被征收人按人民币24500元/平方米购买。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所增加的公共分摊面积不另行结算。若被征收人选择以货币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征收人按照《补偿方案》住宅砖木结构房屋单价每平方米人民币17000元作出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为人民币367200元。扩大基建部位9.6平方米和阁楼部位7.43平方米违章建筑按照《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砖木结构补偿标准的60%计算(即人民币173706元)。被征收房屋价值合共为人民币540906元。新建安置房建成后,项目业主广州市越秀区城市更新项目管理中心告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逾期不选择的,征收补偿方式采取产权调换并按本决定书第三条内容确定选房顺序。

  三、 若被征收人选择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新建安置房建成后,项目业主广州市越秀区城市更新项目管理中心告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参加摇珠确定选房顺序,被征收人应当在告知的明确日期内参加摇珠,逾期不参加摇珠的,不保留被征收人的选房权利,由越秀区征收中心依据《补偿方案》确定产权调换的安置房。

  四、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月2500元/户,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临迁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2500元/户,从被征收人迁出原址房屋之月起计至广州市越秀区城市更新项目管理中心发出入住通知之日的第3个月止。

  五、越秀区征收中心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人民币12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被征收人征收奖励,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该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该奖励一次性给付。

  六、被征收人自行搬迁,若选择货币补偿的,越秀区征收中心于被征收人户迁出越秀区东华西路元运横巷10号房屋之月,一次性给付被征收人搬迁费1000元/户;若选择产权调换的,一次性给付2000元/户。

  七、《补偿方案》第七条第三项所列费用,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发票或有效凭证后,按方案标准据实领取。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5日

  房屋被征收人如需领取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件,请于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登报之日起15日内携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海月东安置房项目现场办公室领取(地址:项目地块内板房,电话:020-83827819),领取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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