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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土政策”侵害“她权益”

连海平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全国政协委员陈中红指出,受重男轻女、从夫居等传统观念习俗影响,女性往往因其出嫁或者离婚而无法享有平等的土地权益保障。她建议,国家完善相关法规破解痼疾。

  外嫁女的土地权益问题,在数千年的历史上,不曾发生过。因为,“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是中国传统乡土社会根深蒂固的一个观念。既然是“泼出去的水”,凭什么回到原乡与兄弟们争“池子”?到了改革开放后,这一问题逐渐凸显,因为土地值钱了,因为女性觉醒了,许多土地权益保障“两头空”的外嫁女,开始挑战这个千年不易的老观念。在某个时间段、某些地区,外嫁女问题曾经非常突出。

  在这场颠覆传统观念、维护女性权利的“战争”中,越来越多的外嫁女胜利了,因为她们得到了法律的撑腰。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都明确宣示了外嫁女的“她权益”。

  法律有了,司法解释有了,意思也很明确:只要外嫁女的户口没迁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可以享有本村的土地权益。一旦回到现实,不免形格势禁,外嫁女土地权益保障举步维艰。究其原因,错综复杂,三言两语说不清楚。在此仅举一例,从中窥见困境——一些农村通过“村规民约”来限制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其依据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基层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高度自治权限。可见,保护外嫁女的土地权益,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方面,都存在进一步完善和提升的空间。

  目前,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正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改革试点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在推进,是做好外嫁女土地权益保障工作的关键期,要着力做好。否则,等到土地确权工作完成,权益分配已经“固化”,再来补这块短板,问题就更加复杂,工作就更难做了。

  (连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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