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分钟内储蓄卡发生了283笔境外交易,金额均为1000元。卡主索赔无果后将银行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判决银行对用户损失担责。(4月10日《法治日报》)
银行卡遭盗刷,若卡主无责可索赔,这早已被写入相关法规。回到本案中,发生明显异常、可疑的交易,银行既未通知提醒,又未起到审慎核实义务,因此被判赔偿,有理有据。事件虽然有了处理结果,但其过程仍值得我们复盘。
按理说,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不被盗刷是银行应尽的义务,因保护不力造成损失,结果让用户承担,这怎么也说不过去。然而现实中,被盗刷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不仅需要自证清白,还需要先承担自身损失,特别是信用卡盗刷,不少银行会在合约上留一手——持卡人即便办理挂失,仍需要对挂失前凭借原密码进行的交易承担全部责任。说白了,被盗刷的钱,你得先还上。因未及时还款,稀里糊涂地背上不良征信记录的卡主不在少数。虽然诉至法院后,不少受害者钱能追回来,但与银行拉扯时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又该怎么算呢?
为防止有人监守自盗,银行设置多重保险,让受害者举证,这可以理解。但若在受害者证据清晰的情况下仍不作为、不补救,此举也难言正当,反而有拖延逃避之嫌。况且,事事闹得对簿公堂,也不太正常。不妨在简化维权程序与专项赔款上多些思考、多些保障。如此,被盗刷者的维权困境方能逐步破解。 (陈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