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近年来学校食堂安全隐患频频进入公众视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给出许多治理建议。比如,制定有关学校食堂安全管理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诚信体系等。(6月27日《法治日报》)
表面上看,似乎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得很频密,让公众很揪心,事实上基于全国学校数量(2021年为52.93万所),偶尔发生几件食品安全事故,仍然可以说是小概率事件。不过,事关数亿学生健康的事情,再小也不小。尤其像“指鼠为鸭”这种奇葩事经发酵之后,其负面影响远比实质伤害更甚。
在校园食品安全责任链条上,都有谁?我们可以看到一长串“身影”:家长、学校、教育部门、食堂承包者、食品供应商、食药监管部门等。其中,校方是“第一责任人”,这个环节的风险点在于食堂“外挂”,由上级指定或学校内定(自办),承包给企业或个人。一旦监管环节“漏水”,容易导致食品安全大堤“管涌”。有的地方还想出“校长陪餐”等主意,事实证明也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效果。
包括教育局、食药监局在内的监管者是“第二责任人”,这个系统的短板在于:客观上存在人手不足,无法将“触角”伸入所有学校食堂,保持一种在线化、恒常化的监管;主观上有的地方存在懒政现象,个别监管者甚至被收买,导致屁股坐偏,平时不闻不问,只在发生事故后替闯祸者“擦屁股”。退到第三层,由家长组成的家委会本来可助一臂之力,奈何制度供给不足、保障不力,难以使之成为可依倚的左膀右臂。
那么,谁来为校园食品安全兜底呢?可以说,“单打独斗”的话,没有人可以兜住这个底,最终还是需要多方“联合作战”、众手托举。法律保障上,正如刘俊海教授建议的,可以考虑立法或修法;司法保障上,要对此类事故当从严从重处罚,决不姑息,以儆效尤;顶层设计上,为学校食堂建章立制,形成相对统一、便于监管的操作模式;行政执法上,把监管责任进一步厘清、压实,把常态化监管体系建立起来;学校管理上,终端环节要多想办法,保证“密不透风”。在这方面,国外也有许多成熟经验,他山之石,不妨拿来攻玉。 (连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