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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之限”有待完善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梁金辉提出,应该以人为本,结合当今医疗发展水平,尽快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科学认定、优化细化“48小时之限”,切实加强对工伤、工亡者的法治保障。(3月10日《法治日报》)

  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多年来备受争议。根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不同于商业保险,工伤保险归属于社会保障范畴,涉及劳动者、企业及社保资金支付相关部门等多元主体,牵涉面广泛。倘若标准认定过于宽泛,难免会为企业附加更多道德义务,加重企业用工负担;标准认定过于限缩,又有偏向企业之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平心而论,在此背景下,将工伤认定时限设定为一项“硬”标准也是在尽可能均衡不同利益诉求下所做出的立法选择。

  然而,在这里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仅仅依靠死亡与否、抢救时间作为判定标准,往往会面临与情理脱节的处境。

  且看一案例:此前,某地一门卫在岗位上突发脑出血,于61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对此,当地人社部门未予工伤认定,法院亦驳回家属诉讼请求。可以说,法院裁判算得上是于法有据,不过,该判决结果却在当时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案中一细节显示,从医学角度来解释,该职工在送医几小时后便被诊断已处于脑死亡状态,但为了让子女见父亲最后一面,家属不得已选择上呼吸机以延续其“生命”。61小时与48小时不到一天之差,结果却迥然不同,家属得不到经济赔偿,也在此过程中挣扎于情与法的两难之地。

  法律法规的适用既要有其制度刚性,也需要在具体执行中注入更多柔性的人文关怀。就工伤认定48小时做出更合乎立法意图的“宽松性”、灵活化解释,方能进一步切合公众对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善意期待。   (付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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