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杜娟)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在省自然资源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其中明确,不得以临时用地名义批准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营利性建设项目。
《通知》要求,准确把握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考古和文物保护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不得以临时用地名义批准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营利性建设项目。
合理确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到期后需延长临时用地期限,且原批准临时用地用途和位置范围均未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延长使用期限一次,但累计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累计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应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