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茶座
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网络社会的到来,也诱发电信网络诈骗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在我国多地层出不穷,导致民众的财产、生命健康等权益受到巨大伤害。为实现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有效打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通过颁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和(二)》等司法解释细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入罪门槛和量刑幅度、明确从重处罚的情形,以凸显对老年人、学生等群体的特别保护,并明确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行为类型及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我国还通过“净网行动”“拔钉行动”等专项行动对电信网络诈骗予以严厉打击,有效净化了社会环境。但不应忽视的是,以往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规制侧重于刑法领域,且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较低。此外,电信网络诈骗之所以如此猖獗,背后也存在部分群众法治意识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健全、银行和网络平台等机构未尽到有效监管义务等方面的原因。
正是在这一现实背景下,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应运而生,从立法层面上为打击和规制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对电信、金融等多领域的关注,还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多主体责任的明确,抑或对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等多举措的强调,以及对行政和刑事责任等多种责任形式的配置,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之前仅零星地散见于不同的官方规范性文件之中,并未形成体系化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机制。直至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通过,才以立法形式从多领域、多主体、多举措、多责任等维度形塑反电信网络诈骗规制体系。更值得称道的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将“纳入信用记录”作为惩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综合措施之一,以此强化对潜在的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威慑力。
自党的十九大提出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命题以来,我国不断致力于信用体系建设。诚信制度化的推进是一项涉及政务、司法、社会等各领域的社会工程,但是,以往的信用体系建设侧重于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和商务诚信,对于社会诚信则存在关注度不高的问题,而将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纳入信用记录恰恰能补齐信用体系中的社会诚信体系短板。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意味着在电信领域、金融领域、互联网领域“失信”,将直接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员及为其提供帮助的人员纳入信用记录并限制这些人员在相关领域的活动,不仅是对这些人员失信行为的惩戒,更是对相关领域信用环境的净化和对潜在的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威慑。事实上,在此之前,我国已将医保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同理,将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纳入信用记录正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的一个典型缩影,有利于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和社会治理模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向纵深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将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记入信用记录的条件、不利后果等予以严格限定以防止制度的滥用,如将适用范围限定于“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部门认定的实施非法买卖电话卡等行为”和“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关联犯罪受过刑事记录”两种情形,将不利后果限定于“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并明确应“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但不能忽视的是,当前我国信用记录的事项范围、受信用记录影响的对象范围、消除期限和方式等均缺乏全国性的统一标准,且部分地区有时出现滥用信用记录的情况,将一些与“信用”无关的行为记入诚信记录并将影响范围扩大至家庭成员的入学、参加工作等方面。因此,应当明确将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纳入信用记录的负面影响及其边界,使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确保这一举措切实发挥防治电信网络诈骗的制度效能。
概言之,将信用记录作为反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之一,能有效威慑潜在的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净化网络社会环境、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但也应推动信用记录制度的规范化、警惕权力的滥用、避免信用记录制度异化。与此同时,也应看到打击治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是一项系统性法治工程,需要通过网络平台、网络用户、监管部门等多主体动员,提高全民反电信网络诈骗意识、增加金融安全和法治思维,构建全方位、全链条、多维度的反电信网络诈骗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
(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