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9月6日的《中国妇女报》报道,今年年初,甘肃酒泉13个部门开展“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暨反家庭暴力专项行动”,多部门共同制定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其中,是否家暴写入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参考,话题一出引来网友热议。
去年11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宣布对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局长、督察长杨俊山进行立案审查调查,通报中有一条,说他“背离家庭美德,实施家暴”。落马官员被曝“实施家暴”,这种表述过往很少见,从中也透露一些信息。可见,酒泉把是否家暴写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参考,并非多此一举。见此,许多网友直呼“全国推广”,从中也能说明一些问题。
各地纪委监委在通报问题官员时,经常用到这样一句话,“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对家庭成员实施家暴,这句话同样适用。于纪律而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于法律而言,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公务员法都有相关条款。国家为反家暴专门立法,可见态度之坚决。身为党员干部,领先垂范、带头守法理所当然。
对于有一定级别、手握公权力的党员干部来说,家暴的危害远不止“背离家庭美德”这么简单。极个别党员干部为什么不念夫妻情分甚至父母恩情、子女亲情,动辄施予暴力甚至拳脚相加?可能是霸道性格使然,在下属面前说一不二,霸道惯了,回到家也不容家人顶撞、冒犯;可能是生活作风导致,在外面作风不正,被配偶发现了,导致家庭不睦。
“不矜细行,终累大德。”对于手握公权力的党员干部来说,私德不是私域、家事不是私事,不能“修身、齐家”,遑论其他?因此,公德与私德必须等量齐观,不可偏废。这不是过高要求,而是底线思维。
(连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