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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间打假人莫“一船打翻”

  近日,某知名民间打假人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打假人在全国很多地方打假遇阻,“打假人打假现状不容乐观”。

  对于民间打假人,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一种为“赞”,认为民间打假人虽然有一定的利益目的,但维权行为并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打击了假冒伪劣,对无良商家产生震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市场。另一种为“弹”,认为知假买假不符合民法典关于“权益保护”以及“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一些民间打假人通过商业化、集团化的“知假买假”牟取私利,部分手段甚至突破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将司法作为获取私利的工具,造成了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秩序的破坏。

  从“赞”与“弹”中也能看出,民间打假人引发争议,不仅因为人们在“民间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等问题上尚未形成共识,还因为个别打假人在打假过程中所使用的“灰色”、甚至“黑色”手段。有媒体报道,有民间打假人为了向商家索赔不惜“造假”,涉嫌敲诈勒索。

  要激发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就必须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如何营造?官方力量是“主力军”,群众的力量也不可忽视。以打假为例,不妨如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负责人所说:“打一场针对制假售假的人民战争。”民间打假人无疑是群众打假队伍中的重要力量,将其用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构建协同共治的公共治理体系大有裨益。

  如何用好?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完善。一方面,对民间打假人合法性地位进行“正面保留”,另一方面,也要对其打假行为加以“限定”。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及相关司法解释,是民间打假人的法律武器,“应适度探索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分级适用,细化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规定”,明确民间打假人的打假手段,并通过推出一批具有标杆性的示范案例来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对于走合法之路维护权益的民间打假人,应予以支持;而对于那些恶意“打假”的行为,则要予以规范。如此,民间打假人方可成为良好消费环境的“助力军”,而非“阻力军”。                (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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