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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者莫被“征信修复”带偏

  花钱就能“洗白”不良征信记录?面对这个问题,请不要再犯迷糊——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的说法,所有声称合法的、商业的、收费的“征信修复”都是骗局。

  所谓“征信修复”是不法中介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混淆“征信异议”“信用修复”而捏造出来的概念。或教唆他人伪造证据材料进行投诉,或谎称开办教授“征信修复”技巧的培训班,或趁机泄露、买卖个人信息来渔利——无论手法如何翻新,这类中介机构的非法行径总离不开“欺骗”。欺骗信息主体能够擅自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伪造虚假证明材料欺骗金融机构,以代理投诉为名骗取信息主体的重要敏感个人信息……信息主体越是对征信法规政策不了解,越是急于“花钱消灾”,就越容易上当受骗。

  简而言之,对信用报告上正确的征信信息,征信机构无论如何也不能作出修改或删除。但是,如果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上的信息有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个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持营业执照即可办理,无须通过中介,更不存在收费问题。此外,与征信异议的“纠错”不同,信用修复是指信息主体对失信行为进行整改后,向有关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认定后终止相关限制与惩戒,不再展示其失信记录。其制度设计的目的是给轻微非恶意失信者改过自新的机会,鼓励其纠错守信。可见,无论征信异议,还是信用修复,都与不法分子捏造的“征信修复”有本质区别。

  总而言之,“征信修复”不仅触碰了法律底线,而且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对失信者来说,“征信修复”是陷阱而不是出路。唯有纠错守信,方可实现信用重塑。以治理欠薪问题为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一方面给予违法失信当事人改过自新、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的机会,另一方面又严格限定信用修复的适用条件,让严重欠薪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这些全面系统的制度设计既为失信的人敲响了警钟,也为闻过即改的人开启了信用重塑的通道。

  古人言:“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这意思是说,讲诚信是天下行为准则的关键。所以,取信也须取之有道。换言之,取信以担当尽责为要,靠的是一点一滴的积累,没有任何捷径可循。如果人人都努力成为诚信的践行者,“征信修复”的骗局便在社会上没有施展的空间。

  (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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