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数家小吃店因卖的肉夹馍带了“潼关”俩字,被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要求他们赔偿。如果他们想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需缴纳近十万元费用。近日,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就“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作出回应。这番回应的重点在于解答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对待商标中具有独特商业价值的地名;二是通过诉讼收取“会员费”是否妥当。
就第一个问题来说,权利人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没有权利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第二个问题和地理标志的性质相关联——因为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所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不能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也无权禁止其他合乎条件的商家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
简而言之,地方特色美食不是某个个体,或某个代表个别利益的组织可以独占的。它不同于五常大米这样的特产,外地产的便无法具有原产地产品的质量与信誉。换种思维来说,“潼关肉夹馍”与其他地方特色美食一样,评价其味道和口碑的是舌尖上的味蕾,而不是某个封闭排他小圈子里的成见。地方特色美食作为饮食文化传承的载体,自诞生之初就来源于交流与融合的双重作用。如果斩断了某个地方与外面世界的联系,地方特色美食自然魅力大减、影响力式微。
地方特色美食要保持竞争力,关键是在工艺和品质上坚持特色,做好创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份坚守本身是对过度商业化的警惕,和对口碑守身如玉般的珍惜。当过度商业化伤及味道和口碑时,要能够保持清醒和淡定,坚决地走特色发展的道路。而这些,正是地方产业协会要去坚持不懈开展的工作。
所以,“潼关肉夹馍”之争带给人们的启示,并不局限于法律问题本身。跳出争论,商家们得明白,千万不要因为地域偏见,以及对眼前利益的收割,而忽视了人们对一种味道的长久眷恋和对一种地方特色的长期支持。“墙里开花,墙外也香”,何乐而不为? (丹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