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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繁荣不能靠内容“搬运”

  评论员观察

  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该细则在2019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除对社会高度关注的泛娱乐化、低俗庸俗媚俗等问题进行完善外,还对“短视频不得未经授权剪辑影视剧”加以明确。这意味着治理“内容搬运”将有章可循。

  短视频的快速发展,将流量经济推向新高度,流量和用户是财富的密码。众多影视剧短视频打着二次创作的旗号实则免费商用,聚合海量用户牟取暴利。“×分看完×电影”等,白蹭影视剧做剪辑、切条,很快形成并完善了商业模式。在“合理使用”“内容搬运”“广告宣传”等外衣之下,短视频作者肆意攫取影视剧资源,而几乎不会与影视剧权利人沟通,获取授权更是无从说起,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这些白蹭影视剧剪辑、切条短视频牟利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为“接触可能+实质性相似”。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剧进行剪辑、搬运、解说等二次加工,虽然存在二次创作的可能,但其侵犯了原作市场,不属于合理使用。一方面影视剪辑、切条虽然没有直接收费,但其获取的流量是经济利益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没有数据能证明短视频为权利人带去的间接流量及推广效果能抵消权利人损失。影视剧蕴含的知识产权及权利人的利益被忽视,甚至是被侵害,这种有别于盗版的侵害不易被察觉,但伤害程度更深。

  “内容搬运”短视频是数字技术助力下的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满足了部分消费者的现实需求,也在著作权的约束范围之内,该细则的出台提供了执行依据,只有尊重版权,创新版权合作模式,形成良性的互动与合作才能可持续健康发展。首先,建立授权许可机制,形成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氛围;其次,平衡短视频创作者、视听作品权利人、长视频平台、短视频平台以及社会公众间的利益。短期来看,新机制的运行,可能会增加短视频运营成本,也将淘汰一批短视频账号;长期来看,有利于影视作品持续供给短视频运营者进行二次创作,在助推影视剧传播的同时,生产出更多优质的短视频产品,从而优化视频传播价值链,形成合作共赢的良好生态。

  (李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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