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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外专家会诊,并非越贵越好

  8月16日,国家医保局官方网站公布了对于翁国星等7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7位全国人大代表在建议中提出,以知名专家讲课费标准制定院外医师会诊费,将“院外专家会诊费”参照律师收费标准,上调至500元至5000元/小时或5000元至50000元/件;或者参照全国知名专家授课费标准1500元(每学时40分钟),上调至11250元(手术时长300分钟),促进院际会诊方便病人得到最佳治疗。

  对此,国家医保局在答复中认为,院际会诊属于个性化较强的医疗服务需求,我国各地对于高等级专家提供的院际会诊服务已制定了差别化的价格。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总的思路是强化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从国家医保局的答复来看,显然并不支持院外专家会诊费大幅上调的诉求。

  人大代表的初衷可以理解,在临床实践中,院外会诊的确对于提高临床治愈率具有积极的作用。参照律师收费,是希望能够让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得到充分体现,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价格,来提高院外会诊的积极性。但是,院外会诊并不是基本的治疗方式,大多是针对疑难杂症。院外会诊不仅涉及费用,还有家属意愿,院外医生正常的工作安排以及院外医生所属医院的支持和配合等综合因素,企图单靠市场价格调节的方式来提高院外会诊的数量,显然方向不对,也未必有效。

  事实上,从现有价格来看,院外专家会诊费已远远高于普通门诊。如福建省院际会诊(省外副主任及以上医师)价格600元/次,比普通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高12倍;北京、广东、重庆医院自主制定的价格一般为600元至1500元不等,比北京市普通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高6倍至15倍。而院外专家会诊费大多都不纳入医保。如果一味提高价格,会增加病患和家属的负担,有违目前医疗服务公益属性的医改大方向。如果真要体现院外专家的劳动价值,还得有赖于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整体推进。

  (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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