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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不能唯利是“教”

  评论员观察

  近日,民办教育的发展走向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颁布而受到多方关注。该《实施条例》强调了以公益性为主的发展方向,对备受争议的“公参民”“集团化办学”等进行了规范。

  自20世纪80年代初兴起之时起,民办教育便似乎一直在公益性与营利性之间摇来摆去。近些年,随着大量资本的涌入、民办教育发展的加速,民办教育领域逐渐出现过度资本化、商业化。当前民办教育存在的不少问题,正是由于这种“利”字当先而滋生的,包括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中最为人诟病的公办名校与房地产商深度“结合”办民校现象。

  “利”字当先,危害不言而喻。如公办名校与房地产商深度“结合”。此类民校常常借着名校名头开出天价学费,让不少家庭教育支出节节攀升,加重了家长的焦虑,而且公办学校参与民办学校的投入和利益分配也让很多教育者沦为“生意人”,对教育事业的负面侵蚀不容小觑。再如民办学校提前招生“掐尖”,不仅加剧了“择校热”,更有违教育公平。

  很明显,民办教育中的一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广大家长和学生的利益,也对整体教育生态造成破坏。规范民办教育势在必行,《实施条例》的颁布正逢其时。《实施条例》不仅强调了民办教育办学也要坚持公益性原则,规定民办教育也要惠民,不得与“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宗旨相背离,而且还破解了诸多难点问题。《实施条例》第二章明确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特别增加了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规定“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等。而针对“掐尖”,也明确了在同级同类学校中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同期招生,民办学校不得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此外,还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

  《实施条例》维护了正常的办学秩序,也为地方教育治理提供了可遵循的法律依据。但也有人担心,民办教育发展时间尚短,还处于不断探索中,如此严格的管理会否对其发展不利,影响其存续空间?科学的治理、积极的支持是化解担心的最佳良方。各方均需明白,加强规范管理,是要将那些“利”字当先、圈钱逐利者清出去,而那些真正致力于发展教育的办学者不仅要被请进来,而且还将获得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以及更多的支持。对此,各地在执行的过程中不妨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标准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根据不同学校的情况进行精准施策,以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激发民办教育的内生动能。

  总之,要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推动民办教育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确保广大家长、学生及合法合规的民办教育者的利益都得到最大保障。  

  (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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