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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应打破马太效应

  日前,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内容涉及广受关注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搭售”“不公平价格交易”“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差别待遇”的界定等,实现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相关法律规范的新突破。

  一段时间以来,对互联网世界中“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现象,人们已经司空见惯。当平台拥有越来越多的用户,便可通过促成交易,为用户创造越来越高的价值。但在此语境下,平台经济的竞争也容易走向“赢者通吃、一家独大”的境地,巨头企业会有冲动把竞争者挤出市场。而排斥竞争的后果是抑制市场活力、侵害消费者权益。这似乎形成了一个悖论:追求规模经济,便会扼杀竞争;保持竞争活力,又可能牺牲规模经济。也正因为如此,有人甚至把一些互联网巨头称为流量“黑洞”。

  所以,发展平台经济,加强反垄断监管,既要充分发挥平台企业的规模经济,又要防止平台企业利用市场力量妨碍公平竞争。《指南》此番强调《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规章适用于所有行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对待,目的就在于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平衡好审慎监管与包容创新的关系,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从世界范围来看,制定发布此类反垄断指南,正在改变过于倚重执法制裁的传统反垄断法实施路径。《指南》实质上完善了一套刚柔相济的监管体系。譬如,《指南》对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解释,有利于进一步降低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法律风险。而且,考虑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复杂性,《指南》明确经营者可以就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主动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避免相关法律风险。这种监管的柔性也体现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上。如果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符合《指南》列举的情形,并不必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总的来说,依照《指南》的构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体系会更好地发挥事前、事后监管的效能,夯实平台企业自我合规的动力基础,创造更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竞争文化。     (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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