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物业条例》)已经自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广州市住建局印发《关于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重申了《市物业条例》的若干重要规定,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防止蛮横、粗暴催收”。
为何要强调物管不可“蛮横、粗暴催收”?自然是因为现实中存在这种情况。按理说,业主一旦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就建立起一种契约关系,收取了物业费的物管服务企业有责任为业主提供包括卫生、安全等在内的物业服务,而享受了物业服务的业主则有责任按时缴纳物业费。不过,在现实中,一些物管服务企业却因为“物业管理不到位”遭到业主诟病,部分业主更是因为觉得“交了物业费和不交物业费没什么区别”而拒交物业费。于是,个别物业服务企业便搞起了“蛮横、粗暴催收”,通过断水、断电、断气,甚至派人到业主家门口蹲守等方式来催交物业费。正是因为这些破坏契约行为的存在,让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
如何才能给这种恶性循环按下“停止键”,构建和谐的社区关系呢?新实施的《市物业条例》开出了“良药”,那就是有关各方都要尊重契约、依法办事。
《市物业条例》是民法典颁布后第一部正式实施的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融民法典的立法内容、立法精神于其中,将成为物业管理有关各方的依法行动指南。针对业委会成立难问题,它创设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打造由镇街政府牵头,居委会、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代表广泛参与的物业管理新模式;针对物业服务企业账目不公开不透明、乱收费问题,它强调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并提出“业主共有资金”的概念,规定“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使用共有资金”;针对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问题,它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好的条例已经有了,接下来就是向相关人员讲清楚、说明白,确保条例落地见效的问题。有关部门不妨借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之机,做好普法工作。而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各方也要秉持契约精神,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寻求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之法。 (胡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