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业主拆除承重墙后状告楼上住户案一审判决

法院
住户向主管部门投诉并不构成妨碍行为

广州日报 2023年09月22日 刘艺明

  首层装修拆除大量承重墙,楼上住户向相关部门投诉后,反被一楼业主告上法庭索要租金。今年8月30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看似“离奇”的案件。9月18日,被告的业主代表收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书。

  判决认为,被告业主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报告,并要求参与对涉案建筑物加固方案的鉴定程序,均系为了消除可能侵害业主专有权的危险以及保障业主共有权,其行为并不构成妨碍行为,据此驳回一楼业主的诉讼请求。此外,法院还将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妥善推进涉案建筑物的加固、修复工作。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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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户维权反被一楼业主告上法庭索要租金

  2022年初,佛山市禅城区金鱼街37号之三的住户发现,位于首层南侧的101房、102房、103房正进行装修,大量墙体被拆除。而就在此前不久,位于首层西侧的104房已经装修完毕,拆分成一家五金店和一家茶餐厅正在经营。上述四处房产的业主均是佛山市耕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耕隆公司”)。业主表示,在这段时间前后,位于南侧和西侧的多个单元先后出现了多处墙体开裂的情况,他们怀疑首层所拆除的墙体是承重墙。

  由于居住在金鱼街37号之三的16户住户大多是老年人,他们于是选出了其中一名相对年轻的业主吴先生代表住户处理此事。吴先生等居民此后多次向住建、街道办、居委会等相关部门投诉。

  2022年5月13日,佛山市住建局出具相关《处理意见书》,建议耕隆公司立即停止涉案房屋一切装修施工工作,及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对整栋楼房重新进行全面检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加固处理。同年5月31日,在相关部门的介入下,耕隆公司与其他业主达成共识,共同委托佛山市安固之房屋安全鉴定公司进行安全鉴定。根据该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首层共有7面承重墙,5面非主要承重墙遭拆除或部分拆除;经受力验算,位于首层南面的外纵墙(A×6-17 轴)出现抗压承载力低于规范要求的情况,主要原因是由于南面的局部承重墙被拆除。

  在相关部门的组织下,双方多次在居委会召开协调会议,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共识。就在双方僵持不下之际,今年8月15日,吴先生忽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耕隆公司将吴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吴先生排除对上述商铺的妨碍,并承担他们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损失的租金共计41.6万元。案件于8月30日在禅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耕隆公司表示,吴先生煽动其他业主的对抗情绪,在房屋整改等专业问题上进行过分干预,并通过不断向佛山市住建局、派出所等部门投诉,私自在涉案商铺张贴业主声明等方式,迫使涉案商铺长期处于无法出租的状态,不仅造成了原告严重的经济损失,还严重阻碍了涉案商铺的整改进度。吴先生则认为,自己是依法维权,不存在妨碍原告的侵权行为;耕隆公司租金损失,其责任亦在于原告违法拆除承重墙,并对修复加固工作不配合不作为。

  判决:

  业主消除危险的行为 不构成对原告的妨碍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安全是人的基本需求之一,房屋楼宇安全更与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密切联系,无论业主本人抑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员、单位应予以重视和认真对待。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但专有权的行使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对此有明文规定。

  “权利行使皆有边界,房屋所有权亦受限制,权利人不得滥用。”判决书指出,原告耕隆公司作为涉案建筑物首层四间房屋的专有权人,无论涉案建筑物承重墙是否该公司拆除,其应负有管理、维护及防止建筑物致损危险发生的义务,亦有义务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推动整改、修复工作。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涉案建筑物首层的承重墙为建筑物的承重结构,系全体业主共同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对该幢建筑物承重墙共同享有权利,未经其他共有人许可擅自拆除涉案建筑物首层承重墙,破坏建筑物承重墙结构,其行为不但对涉案建筑物的安全构成隐患,而且损害涉案建筑物其他业主对承重墙的共有权、妨害其他业主专有权的圆满状态,故涉案建筑物其他业主均有权利在事态进一步恶化前进行救济。

  因此,被告吴先生作为涉案建筑物业主之一,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报告,并要求参与对涉案建筑物加固方案的鉴定程序,均系为了消除可能侵害业主专有权的危险以及保障业主共有权,吴先生这些行为并不构成妨碍行为,耕隆公司诉请要求认定吴先生实施妨害行为并据此要求赔偿相应租金损失,无相应事实、法律依据。据此,禅城区法院驳回原告耕隆公司的诉讼请求。

  建议:

  各方应合作破除僵局 启动鉴定程序不应附加条件

  对于目前当事各方就涉案建筑物危险排除僵局该如何破除的问题,判决书最后亦有相当详细的叙述。

  判决书指出,涉案建筑物所在楼栋临街而立,如若其建筑物安全不保,不仅会损害业主个人生命财产,亦会危及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加固修复实属迫在眉睫,不应再拖延耽搁。因此,当事各方应通力配合协作,破除僵局,积极推进加固方案设计鉴定。

  判决书指出,双方对于启动鉴定程序以及鉴定单位均已达成一致意见,而主要分歧在于对鉴定程序的启动提出了附加前提条件,并由于对上述条件是否采纳存在异议最终导致鉴定工作陷入僵局。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如建筑物加固修复未能及时有效推进导致严重后果发生,难免不会被依法科以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加固方案鉴定程序的启动不应附加任何适用前提条件。因首层承重墙被拆除涉案建筑物已经出现安全隐患,基于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考量,必须尽快启动涉案建筑物加固方案的鉴定,业主单方委托、业主共同委托甚至政府有关部门依职权委托鉴定均系启动鉴定程序的合法形式,鉴定的目的是保障建筑物的安全性能,鉴定程序的启动不应附加任何前提条件。

  吴先生:

  相信司法建议将加快楼宇恢复进程

  对于一审判决,吴先生表示满意。“一楼业主想通过起诉我个人,达到以其自己的方式恢复承重墙的目的,但如果没有全体业主的共同监管,整栋楼仍有可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他表示,判决书载明法院将另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这将会加快推动承重墙的修复加固。

  对于会否有进一步的行动,吴先生表示,他们将会根据与一楼业主的沟通结果,继续依法依规维权,保护住户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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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向主管部门投诉并不构成妨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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