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21〕2号)等有关规定,现本府因市南路快速化改造(一期)工程项目的需要决定征收市南公路黄阁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市南路快速化改造(一期)工程项目。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及红线范围确定(详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zns.gov.cn/zwgk/bzml/sdly/fwzsbc/content/post_9738602.html);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广州市南沙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黄阁镇城乡建设与土地整备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zns.gov.cn/zwgk/bzml/sdly/fwzsbc/content/post_9738602.html)。
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至2024年8月31日止,持房地产权利证书、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签约期限届满,若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仍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本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外。
六、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相关资料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八、征收范围内历史文化遗产、古树名木普查情况:无。
房屋征收部门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中铁建环球中心5-2号楼5楼
联系人:陈梓豪
联系电话:39053913
征收实施单位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黄阁直一巷八栋首层商铺
联系人:张鸿威
联系电话:8497003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