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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耿宝建在一档访谈节目中表示,重庆曾经判决过这样一个案例,交管部门在路口未设置单行标志,而是把标志设在巷子数十米处。两年时间里,共有5814辆车次因此被罚款、扣分。直到一个“较真”公民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才得以改变。(3月10日《北京青年报》)
数千违法驾驶员之窘态,仅读文字都能感受得到。那些对这条巷子不熟悉的驾驶员,将车开进数十米之后,猛然看见单行标志,立即陷入两难境地:继续前进吧,罚单吃定了;掉头后撤吧,巷子路窄车多,原地掉头不易,只能硬着头皮“踩雷”,何其无奈。两年时间里,就有5814辆车在此违法,说明这条巷子并不僻静,那么,当地管理部门为何要将单行标志设在深巷?或许是考虑不周,缺乏换位思考,或许另有考虑。
在法理、事理、情理之“三理”当中,此举在法理上也许说得过去,毕竟那些驾驶员存在违法事实,被罚款、扣分“法”所应当。但从事理、情理来说,恐怕就不那么理直气壮了。举个例子,一个人在一个坑里跌倒,那是他个人的问题,一千个人在那个坑里跌倒,还是个人问题吗?事实也证明,相关部门把单行标志移到路口之后,再也没有那么多驾驶员“以身试法”了。
一位敢于“较真”的驾驶员,一个依法依理的判决,不仅推动了问题的直接解决,还助力相关部门提高了治理水平和能力,结局相当完美,堪称共建共享范例。此事对我们亦有启迪,以后当遇到类似情形时,也可以依据法理、事理、情理找法院评评理。 (练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