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茶座
近期,淘宝等平台上兴起了“爱因斯坦的脑子”“恋爱脑”“研究生专用脑”“野生霸王龙”等“无厘头”的产品,受到众多消费者尤其是年轻消费者的追捧。这些商品为虚拟商品,价格多定在0.1元~1元的区间,商家通常会在商品销售页面显著表明“本商品为虚拟商品,无需物流发货”“购买后提供娱乐聊天服务,自己去找客服聊天”,部分商家亦会告知消费者相关商品是“娱乐项目,不喜欢可以退款”。此类虚拟商品因售价较低且能迎合年轻消费者的特定情绪及心理暗示需求而受到热捧。
此类虚拟商品的受众群体一般都清楚商家所宣传的“增智”“带来好运”等“效果”并不真实存在,消费者通常是为了获取正向情绪价值而购买。虽然该类“情绪商品”通常售价低廉且一般消费者不会受夸张的商品宣传误导,但商品的销售仍应注意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此类虚拟商品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服务行为。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商家提供此类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通过此类虚拟商品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服务。商家通过此类虚拟商品实际所提供的特定情绪及心理暗示,可能会涉及心理咨询或心理诊疗服务。商家在没有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之前,必须时刻注意自身的身份定位,不得从事与心理咨询相关的服务。建议商家在每次服务提供之前,自动弹窗提示消费者其所提供的是一种服务行为,不构成任何心理咨询的建议。
其次,商家应当将虚拟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全面告知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另外,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尽管大多数消费者正是因该类虚拟商品的无厘头、夸张虚构等特点而选择购买,对该类商品的属性和实际效果亦有正确认知,但商家仍有义务在销售页面以显著的方式全面开示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向消费者清楚地解释商品或服务内容、虚拟属性、实际效果、退款政策等信息,不得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相信相关商品或服务具有真实效果,更不能误导消费者沉迷、依赖此类消费,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避免纠纷。
再次,商家在提供虚拟商品或服务时应注意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消费者在接受此类服务时要有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据了解,此类虚拟商品的实际服务方式是通过客服向消费者提供娱乐聊天服务以向消费者提供娱乐消遣和正向心理引导,消费者亦可以在购买后要求商家向朋友、家人提供娱乐聊天服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应注意保护好自己及他人的个人信息,避免向商家提供与个人身份、学习工作情况等相关的信息。商家在提供服务时,不得获取消费者的敏感信息,不得套取与消费服务不相关的信息。特别要指出的是,商家在获得消费者信息相关信息后,不得将消费者的任何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机构。
最后,提供或接受此类虚拟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据了解,部分商家还为消费者提供“给朋友点一个孤寡青蛙”“好友智商直接归零”等指向他人的虚拟商品。尽管目前该类虚拟商品的娱乐、玩笑属性居多,多为消费者与好友间的玩笑互动,但仍应当注意避免相关虚拟商品或服务演变为对他人的骚扰、侮辱,亦应注意避免相关虚拟商品或服务变质为封建迷信活动。
(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