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博览周刊·阅读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越府征补房〔2023〕29号

本文字数:2580

  被征收房屋: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26号之3

  被征收人:陆小芬,女,1960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26号之三地下。

  查明:本机关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越府征房〔2021〕1号),决定征收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纪念堂站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工程纪念堂站,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26号之3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根据本机关公布的《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工程纪念堂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下称《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于2021年9月21日前与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六榕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不动产登记字号:2012登记1009550)记载:越秀区东风西路226号之3房屋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土地使用面积/(共)用地面积95.05平方米,幢占地面积/建基面积77.214平方米/77.21平方米,建筑面积154.4284平方米,总层数2层,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产权为陆小芬单独所有。被征收房屋地址在册户籍人口两人,户主陆小芬。

  根据广州永誉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永誉(2022)FG字第167号],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26号之3(建筑面积154.43平方米,余地面积17.84平方米)在估价时点2021年3月26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827041元(单价为人民币44208元/平方米,其中证载余地部分总价为人民币1248619元)。

  根据广州永誉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永誉(2023)FG字第040号],广州市荔湾区悦品四街6号201房(建筑面积81.6805平方米)在估价时点2021年3月26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681177元(单价为人民币45068元/平方米)。

  根据广州永誉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永誉(2023)FG字第044号],广州市荔湾区悦品四街6号1001房(建筑面积81.6805平方米)在估价时点2021年3月26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768003元(单价为人民币46131元/平方米)。

  根据广州永誉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永誉(2023)FG字第045号],广州市荔湾区悦品四街6号1101房(建筑面积81.6805平方米)在估价时点2021年3月26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779112元(单价为人民币46267元/平方米)。

  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六榕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向本机关申请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四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被征收人陆小芬户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并腾空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26号之3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六榕街道办事处拆除。

  二、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若被征收人选择以货币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住宅框架结构房屋单价人民币50680元/平方米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即人民币7826431.31元。若被征收人选择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为154.4284平方米,选择荔湾区悦江上品苑小区安置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比例1:1.3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为200.75692平方米。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荔湾区悦品四街6号201房套内建筑面积为66.948平方米,荔湾区悦品四街6号1001房套内建筑面积为66.948平方米,荔湾区悦品四街6号1101房套内建筑面积为66.948平方米,安置房套内面积合计共200.844平方米,与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相比超出0.08708平方米。安置房套内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人民币40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产权调换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合计共44.1975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无分摊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所增加的公共分摊面积44.1975平方米按人民币3500元/平方米结算。

  三、按照《房地产估价报告》[永誉(2022)FG字第167号]该房屋余地面积17.84平方米,按市场总价值人民币1248619元进行补偿。

  四、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逾期未选择的,征收补偿方式采取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荔湾区悦品四街6号201房、荔湾区悦品四街6号1001房、荔湾区悦品四街6号1101房。

  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人民币30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被征收人征收奖励。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该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该奖励于被征收人迁出并腾空房屋之日一次性给付。

  六、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若被征收人选择以货币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每月人民币5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若被征收人选择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被征收人自行临迁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每月5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月起计至入住通知书发出之日的第3个月止。

  七、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人民币4000元/户房屋搬迁费。

  八、《征收补偿方案》第七条第(二)项所列其他费用,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发票或有效凭证后,按方案标准据实领取。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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