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评论

人脸识别侵权官司的启示

皇甫思逸

本文字数:857

  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高铁乘客汪某某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作出判决,对原告汪某某请求判令对方停止违法采集人脸信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这不由得令人回忆起前几年的“人脸识别第一案”——一起因入园方式变更,由指纹识别改为人脸识别而引发的纠纷。在该案中,人脸识别入园所带来的便利,并不足以让消费者让渡个人脸部信息,且照片还可能被储存。人们的担忧集中于两点:有没有必要?人脸识别后的照片会不会留存,又有何种用途?而成都这起官司是全国首例公共交通领域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引发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其判决启示良多,回应了公众的关切。

  首先,是否需取得个人同意。在本案,法院认为铁路部门基于履行维护公共安全的法定义务,处理乘客人脸信息,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不需取得乘客个人同意的情形。这考虑了高铁站精准核验、维护公共安全的需求,也结合了该核验闸机仅比对、不储存的实际。

  但必须承认,如今,“AI换脸”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不仅存在侵权纠纷,甚至有人借此进行电信诈骗,而“换脸”的基础就在于获取足够多的人脸信息数据,因此人们对人脸识别的“滥用”有所质疑很正常,认为采集前要取得自己的同意也是合理诉求。

  其次,告知义务是否可免除。乘客们理解高铁站维护公共安全的现实需要,规规矩矩地刷脸进站,但这并不意味着铁路方没有告知的义务。此案是对广大乘客的一个提醒,也是对铁路方的一个警示:未来需作出相应改变,充分尽到明确告知义务。

  在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人们不可避免地要面对新技术带来的冲击。无处不在的“镜头”,也让人们少了安全感。信息采集者必须拿出足够的诚意,将人脸识别的目的、方式、保存期限等说清楚、讲明白,不然就很难彻底打消公众疑虑、获取信任。应用新科技应该便民,而不是让人们担惊受怕。

  最新的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对人脸识别的使用、技术标准和后续处理都作出了规定。期待有关部门不断织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网,让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能够更加规范。 

  (皇甫思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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