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福利、员工特价、摊派业绩、明令购买……各种内购五花八门,员工必须自掏腰包购买自家产品吗?(12月14日《工人日报》)
其实,无论是为了奖励员工,还是为了兑现特殊待遇,内购本质上仍是一种销售手段,只是销售对象变为“自己人”罢了。相比于直接在市面上让利促销,内购既能短期提升销量,又能避免市场掉价,因此常用于企业冲量或清理库存。
诚然,在有内部需求且有消费意愿的前提下,内购无疑是利大于弊的,不仅可以增销量、去库存,还可以获得员工正反馈,并顺势向外推广,可谓一举多得。可当内部需求不大,甚至要动用特殊手段来“创造需求”时,内购已与强买强卖无异。徒惹争议,更涉嫌违法。
内购非义务,自愿原则应是底线。然而在现实中,这条底线却有可能是脆弱的。正如有的企业虽没有明令购买,却将内购包装成业绩考核或员工福利,而在企业仍占据雇佣关系主导地位的语境下,大部分员工并没有多少讨价还价的余地,要么想办法完成考核,要么“自愿”领福利。内购变“强购”,确有一些现实无奈。
如何破?并不难。既然一些企业在内购上如此不体面,那有关部门理应帮其“体面”。根据法律法规,内购变“强购”,已然违反民法典的自愿原则。若企业给不愿内购的员工“穿小鞋”,更可能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既然是违法违规行为,如何为劳动者撑腰,就看执法的了。 (陈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