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SA14版:追热点

不配合破产清算

高明一企业两高管被判赔600万元

刘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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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鹏飞 通讯员陶随灵)佛山高明一家企业破产后,两名股东兼高管不履行配合清算义务,致使破产企业无法清算,债务无法清偿。近期,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判决被告陆某、宁某向原告高明某服务有限公司赔偿600万元,该款项归入公司的财产,并由破产管理人依法分配。

  据悉,高明某服务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2020年开始流动资金链断裂,欠下大量债务。2021年12月17日,一名债权人以服务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高明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高明法院于2022年8月1日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查明服务公司两名股东陆某和宁某分别持股99%和1%,同时宁某是法定代表人,陆某是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两人收取了破产管理人寄发的《关于移交企业资料的通知》等资料,但在限定期限内仅提供了服务公司证照以及部分财务资料,其他大量资料缺失,审计公司也无法确认核实财务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清算工作难以开展。

  管理人与陆某和宁某多次沟通未果,于是向高明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陆某、宁某共同就服务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中的600万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将该赔偿款归入服务公司的财产由管理人依法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有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本案中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宁某,及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陆某对服务公司清算负有法定义务。陆某辩称其无法提供完整财务账册、账本等资料是由于案外人所致,但陆某前后所述不一致,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认定陆某并未履行配合清算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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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追热点 FSA14高明一企业两高管被判赔600万元 刘鹏飞2023-12-15 2 2023年12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