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广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

越府征补房〔2023〕22号

本文字数:528

  郑绮妮、第三人张志敏户:

  依据本机关2023年5月29日作出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越府征补房〔2023〕8号),决定:被征收人郑绮妮及第三人张志敏户,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并腾空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80号102房交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梅花村街道办事处拆除等七项决定(详见附件)。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书义务迁出被征收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迁出并腾空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80号102房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梅花村街道办事处的义务,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进行陈述、申辩。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工程梅东路站项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梅花路6号,联系人:林莉珍,联系电话:13711601838。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越府征补房〔2023〕8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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