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王楚涵)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时修订发布两份重磅自律规则——《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下称《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下称《注册登记规则》)。其中,对于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其配套规则的修订细化了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禁止性要求和自律约束措施,并结合行业实际丰富了从业资格取得方式;对于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的修订规范了各类特殊产品基金经理的具体标准,将投资经理登记管理规程统一纳入自律规则中,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员专业履职能力和工作经验要求。
具体来看,根据《管理规则》,对于基金从业人员不得有六项行为,包括不得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编造虚假、不良信息或者发布、传播不当言论;干扰或唆使、协助他人干扰监管或自律管理工作;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行为。
《管理规则》还明确,从业人员违反执业行为规范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从业人员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情节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从严从重处理。对在业务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违规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1至5年内不予注册从业资格的纪律处分。对违规人员的追责做到一追到底,防止通过辞职、离职或变换任职单位等手段逃避追责。
在《注册登记规则》中,对于基金经理的申请注册则提出了非常细致的要求。其中,明确提出了以下几种离职情况不得给予注册:在申请基金经理注册时,拟聘任基金经理则需要承诺:无特殊情况不在公募基金产品募集期、封闭期(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以及管理公募基金产品1年内主动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