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姜永涛 通讯员邓颂安)记者从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由该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名在中山市骗取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者分别被判刑。
2019年伊始,李某某、左某通过串通服务机构A公司、B公司与多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虚假服务合同,并向审核平台提供该虚假服务合同及银行流水、发票等,虚构提供科研服务的事实,多次骗取科技创新券资金补贴。同时,左某所在的A公司与李某某经营的C公司签订科技项目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取得政府客户补贴后,按照补贴金额的70%支付报酬给C公司,C公司与客户另外约定分成。
此外,李某某还于2018年利用中介身份在帮助B公司向中山市科技局申报“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资格的过程中,找审计公司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通过虚增公司上一年营业收入的方式协助B公司成功申报到上述认定资格。B公司以此骗取专项补助资金和专项补贴共计人民币20万元。
经核实,李某某以上述手段参与诈骗十二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30万元;左某参与诈骗八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0万元。2021年10月22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左某涉嫌诈骗罪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左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