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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白云二线(棠新路-机场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云府[2023]18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因白云二线(棠新路-机场路)项目建设的需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白云二线(棠新路-机场路)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国土规划地证〔2017〕425号)等有关文件确定(附件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房屋地点:白云区新市街棠乐路2号之十、2号之十一,机场路1457、1459、1461号,广花五路177号、广花五路179号,汇侨南路旁百信广场自编号DL1132、DL1150-DL1167、DL1169-DL1171、DL1173-DL1176、DL1178、DL1180-DL1182、DL1185-DL1197、DL1D40、DL2030、DL2037、DL2036、DL3017商铺及广花路新市大马路北郊冶金仓库大院自编5、6号仓库等,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如有遗漏,以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由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统筹协调征收补偿工作,并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新市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从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以及所有权人死亡未依法办理继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征收补偿方式应当采取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外。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发出搬迁催告。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

  联系电话:020-83555988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实施单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新市街道办事处 (汇侨中路28号)

  联系人:谢工

  联系电话:020-86263907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国土规划地证〔2017〕425号)

  2. 白云二线(棠新路-机场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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