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80号102房
被征收人:郑绮妮,女,1963年07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路178号301房。
第三人:张志敏,男,1962年07月0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80号102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四十条规定,本府决定:
一、被征收人郑绮妮及第三人张志敏户,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并腾空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80号102房交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梅花村街道办事处拆除。
二、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若被征收人选择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按被征收人所占被征收房屋产权份额计算,被征收人所占被征收房屋产权份额计算为建筑面积11.3169平方米,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住宅混合结构房屋单价人民币59000元/平方米作出补偿,即人民币667697.10元。若被征收人选择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按被征收人所占被征收房屋产权份额计算,被征收人所占房屋份额为11.3169平方米,选择珠光路北侧复建房项目进行产权调换,按所占被征收房屋产权份额的套内建筑面积1:1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为11.3169平方米。现用于产权调换的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路114号505房套内建筑面积为24.954平方米,与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相比超出13.6371平方米。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部分,由产权人按人民币5.2万元/平方米购买,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人民币6.5万元购买。超出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三、被征收人应在收到本补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逾期未选择补偿方式的,征收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
四、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按被征收人所占被征收房屋产权份额建筑面积人民币30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被征收人征收奖励,该奖励于被征收人迁出并腾空房屋之日一次性给付。
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人所占有的房屋产权证份额面积人民币5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人民币2500元/户/月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产权人。
六、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人民币2000元/户房屋搬迁费。
七、《征收补偿方案》第七条第(二)项所列费用,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发票或有效凭证后,按方案标准据实领取。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