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80号303房
产权人:梁雅珍(故),女,44010219290713324X,于2015年9月2日死亡。
第三人:张玉琴,女,1949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80号303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四十条规定,本府决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及第三人张玉琴户,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并腾空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80号303房交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梅花村街道办事处拆除。
二、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明确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若产权人选择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按产权人所占被征收房屋产权份额计算,被征收人所占房屋份额为21.355平方米,选择荔湾区悦江上品苑小区进行产权调换,按所占被征收房屋产权份额的套内建筑面积1:1.3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为27.7615平方米。现用于产权调换的广州市荔湾区悦品三街1号1105房,专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为80.132平方米,与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相比超出52.3705平方米。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部分,由产权人按人民币4万元/平方米购买,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人民币5万元购买。超出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产权人在荔湾区悦江上品苑小区安置房项目进行产权置换所增加的公共分摊面积按每平方米人民币3500元结算。若产权人选择以货币方式进行征收补偿,按产权人所占被征收房屋产权份额计算,被征收人所占房屋份额为21.355平方米,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住宅混合结构房屋单价为人民币59000元/平方米作出补偿,即人民币1259945元。
三、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应在收到本补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凭继承登记或证明其继承被征收房屋的法律文书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逾期未办理被征收房屋的继承登记手续或证明其继承被征收房屋的法律文书及未选择补偿方式的,征收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
四、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明确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按产权人所占被征收房屋产权份额面积,给予产权人人民币3000元/平方米征收奖励。
五、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明确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若产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人民币2500元/户/月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产权人。若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产权人所占有的房屋产权证份额面积人民币5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产权人。
六、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明确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给予产权人人民币2000元/户房屋搬迁费。
七、《征收补偿方案》第七条第(二)项所列费用,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发票或有效凭证后,按方案标准据实领取。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