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畅)记者昨日获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要求实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制管理,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滥用信用惩戒问题说“不”。
信用主体的权益如何保护?这是市民关注的问题。《条例》明确信用主体享有知情权、异议权等权益。
在实现知情权方面,《条例》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公共信用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等组织公开对信用主体作出的不良信用评价的,应当事先告知该信用主体。要尊重信用主体意思表示,允许其提出不将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信用主体可以依法查询或者授权他人查询其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
在规范异议权方面,所有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超过公开期限仍在公开、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条件而被列入”等情形提出异议,异议处理单位应作出相应处理。信用主体也可以就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