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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9〕7号、〔2019〕2号)批准,镇东直街10号(5区4段3710地号)、镇东直街15、17号二楼(15号:5区4段3658地号、17号:5区4段3659地号)。

  上述地址属征收范围内,因多次上门无法与该地址房屋产权人联系,请上述房屋产权人或合法代理人于本通告发布之日30天内携带有效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到新隆沙公配地块项目现场办公室(荔湾区茂香园8号)主张权利。

  特此通告

  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

  广州市荔湾区土地开发中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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