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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9〕6号、〔2019〕7号)批准,寺岸街一巷13号之四(5区4段3866、3867、3868、3869地号)、松基直街31号(5区4段3765地号)的建筑物属征收范围内,该建筑物无门牌和权属证明,特此登报说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30天内携带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到新隆沙公配地块现场办公室(荔湾区茂香园8号)主张权利。

  特此通告

  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

  广州市荔湾区土地开发中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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